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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为了便于城市道路的后续养护管理,原则上由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单位作为其修复人。

  为了明确挖掘人与修复人的承担责任的时间节点,必须进行交接。挖掘人应当提前两天将预估交接时间通知修复人,便于修复人准备材料和机械设备。交接时应当填写道路回填修复交接单。道路回填修复交接单必须填写工程名称、工程量、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及签名。

  交接时发现挖掘人擅自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期限和沟槽自行回填的,修复人应当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并停止交接。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沟槽的回填修复,在管线两侧和管顶向上50厘米范围内应当由挖掘人回填,材料采用米沙或级配碎石;在管线顶向上50厘米以上至道路结构层应当由修复人用二灰碎石进行回填,并对道路结构层及路面进行修复。

  第十六条 修复人应当在接受挖掘沟槽移交后的24小时内完成回填恢复城市道路通行,并在3日内完成沥青面层修复,特殊情况应当按照管理单位的要求立即修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修复的,管理单位将视情形扣除该工程款的10﹪~20﹪。

  主要交通要道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应尽可能在夜间施工,白天恢复交通,可以采取铺设钢板等临时措施确保交通畅通。

  修复人应当加强对沟槽修复后的巡查,发现沉陷超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应当及时进行二次修复。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后监管,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挖掘位置、面积、期限不符合审批事项要求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应当要求责任人整改。挖掘人、修复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管理单位,并通过管理单位的现场复查。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当在路面修复后3个月内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的责任单位是修复人,质保期为2年。验收情况每季度上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修复人应当在路面验收后15天内将路政工程结算书提交给管理单位,决算书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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