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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挖掘人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超过许可施工期限尚未开工的,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人应当根据现场踏勘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管线协调会或施工方案论证会:

  (一)在各类管线交错复杂地段开挖的;

  (二)开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三)拟埋管线位置与燃气、热力、电力等管线的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最小近距的;

  (四)其他应当召开管线协调会和施工方案论证会的。

  第八条 管线协调会应当明确以下事项:施工方案、回填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和应急方案、管线保护方案、监护方法和现场监护人等。

  第九条 挖掘人在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手续后应立即报告管理单位。

  第十条 城市道路挖掘工程作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挖掘告示牌,告示牌版面尺寸不小于1.5m×1.0 m,标明工程名称、批准挖掘时间和范围、建设与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 挖掘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移交给修复人期间的挖掘现场管理。挖掘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挖掘人在进行城市道路开挖作业时应当及时清运渣土,保持现场整洁;在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不得在挖掘现场搅拌混凝土等材料。

  因特殊情况铺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挖掘人应当立即采取路面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因挖掘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相应管线、桥梁、绿化等设施产权单位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修复和赔偿费用。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或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报告管理单位,并与相应的设施产权单位联系,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城市道路抢修,但须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通知修复人,并在24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擅自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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