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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1、制定、发布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或命令,造成不良后果;

  2、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

  3、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4、资金使用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浪费;

  5、采取不当措施,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其他不稳定情况。

  (二)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在处理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扯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3、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

  4、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

  (三)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导致政令不畅或影响整体工作。

  1、未落实上级党政机关的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

  2、在全市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某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

  3、在开展重要工作、举办重大活动或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协作时不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导致问题解决不力。

  (四)作风不正、监督不力,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1、属下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导致群众反映强烈;

  2、监管不严、查纠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4、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包庇、袒护或纵容。

  (五)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不检、举止不端,损害党和政府工作人员形象。

  (六)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问责的主要依据。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附有证据的举报、控告并经调查核实;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并经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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