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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十)加快发展民营总部经济

  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宁政发〔2007〕46号)要求,鼓励境内外大型民营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促进我市民营总部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南京民营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积极引进国内大型民营企业来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充分利用企业总部与南京现有产业结合紧密的有利条件,鼓励国内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在南京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服务中心、培训中心、旅游和会展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大企业集团根植南京,加快企业和城市国际化进程。

  发展一批本市总部企业。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市民营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一批市场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规模效益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总部企业。对于符合南京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市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南京优势企业积极拓展异地业务,发挥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优势,通过资本经营、战略合作和业务重组等方式,参与异地企业改组改造,在营造适合自身总部企业培育、发展和根植的内聚效应的同时,积极“走出去”,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全面打造适合南京产业发展特色的经济腹地。

  (十一)落实公平公正的政策待遇

  继续清理现行各种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和部门政策性规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信贷和保险服务、资格认定、证照办理、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公平待遇政策。 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当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68 号),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各项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政府安排2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灵活推进劳动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分类指导企业依法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标准管理办法。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政务大厅,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制度。积极推行“大部门”制的改革,打造全市政策统一和整体协调的服务平台。各区县不得为增加税源而强拉企业注册,不得为保护税源而阻碍企业变更注册地;对申请变更注册地而受到阻碍的企业,可由市级行政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切实加大跨部门协调服务力度,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对符合产业导向、投资总额超1亿元的项目或产业链缺失环节、关键环节的投资项目,要按照我市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完善周边配套设施,力争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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