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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四)加大对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48 号),加快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设立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通过参股、融资担保、提供配套投资和奖励等方式,吸引国(境)内外、社会资金来我市开展创业投资业务。鼓励国(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特别是国际投资机构来南京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直接投资南京的民营产业项目。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力争3年内,新增专业创业投资机构 10 家,全市创业投资规模达到 30亿元,初步建成功能配套完善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体系。争取5年内,新增专业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资本规模、项目投资数量、培育上市企业数量再翻一番。

  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政府每年安排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为高成长、自主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其发展壮大。同时,推动有条件的区县加大对属地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不断提升担保机构的业务能力。积极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形式,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营企业共同出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融资担保。争取在3年内,培育7-8家担保服务能力在8-10亿元的担保机构,全市重点担保机构业务总额突破150亿元。

  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择优选择 50 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中小企业作为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力争3年内有10-15家民营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对新上市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据相关文件给予一定奖励和有关费用减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已上市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同时,鼓励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贷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其他形式实现直接融资。 积极支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民营企业创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银监会批准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允许其改制登记时发起人(股东)超过200人。允许有条件的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全面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支持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工商部门为企业办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鼓励银行提供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买方贷款、出口信贷、无形资产担保贷款、票据贴现等多样化金融产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促进银行、担保机构和民营企业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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