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和联营等方式,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关部门可将投资权、建设权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级各类教育事业。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的作用。
支持民营企业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多渠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
支持民营企业拓宽经营领域,加快发展服务外包、综合商社、国际保理、国际物流、非金融租赁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以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放宽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放宽新型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放宽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及时办理注册登记。
按照“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积极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改革。支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三)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
鼓励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经单位同意,上述人员可以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允许其他在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投资或出资入股。
鼓励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在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产业、乡村干部创事业”活动。对各类自主创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扩大创业培训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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