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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网络代购“洋奶粉”经营行为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网络代购“洋奶粉”经营行为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川工商函〔2011〕735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代购“洋奶粉”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针对当前网络销售奶粉市场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

  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本地从事网络销售奶粉的食品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清理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是否合法。凡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核准乳制品经营项目且从事网络销售奶粉业务的,尤其对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核准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项目且从事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经营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食品经营网店,责令停止经营,予以取缔,并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凡超范围经营的,依法查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凡未在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需要我省各地部分网站最新接入数据的请联系省工商局市场处。

  二、严查违法经营行为

  在网络巡查过程中,对发现访问量大、销售量多的奶粉销售网站或网店,开展实地检查,必要时应依法开展乳制品抽样检验活动,抽检按照《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川工商〔2011〕33号)执行,抽检费用列入食品抽样检验计划经费。对巡查或抽检中发现的为不合格的奶粉,责令经营者对其下架退市、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对销售假冒伪劣奶粉、以国产奶粉冒充洋奶粉的,一经查实,依法处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及时移送。在网络代购洋奶粉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走私、无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情况要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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