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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
(川工商函〔2011〕723号)


广元市、泸州市、宜宾市、攀枝花市、巴中市、达州市、雅安市、乐山市、绵阳市、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工商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35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

  一、  调整范围及标准

  此次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涉及一至三类区标准。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120元,二类区月人均210元,三类区月人均35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110元至220元,二类区每月195元至360元,三类区每月330元至510元。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  上报要求及时间

  符合文件规定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汇总)表》(见川人社发〔2011〕351号附件1)和《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人员花名册》(见川人社发〔2011〕351号附件2),并分级报批。各市州局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将《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汇总)表》和《四川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以县区为报送单位)一式三份报省工商局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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