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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机制的意见(暂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机制的意见(暂行)
(苏府〔201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高标准、高质量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和建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施行前入伍的退役士兵,仍可实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为此,我市将继续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全面落实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高等教育、从事个体经营、税费贷款和户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服役年限10年以下和10年(满10年)以上分两个等次,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和2.8倍计算,实现自然增长。退役士官根据服役年限提高补助标准。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进藏兵退役后,其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在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其他县级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从我市征集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政府按照有关文件发放经济补助。
  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加上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条件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进藏兵退役后,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在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其他县级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从我市征集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政府参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放经济补助。
  以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从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征集的士兵退役后其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由原渠道解决;其他县级市、区由县级市、区和镇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各县级市、区自行确定。调整后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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