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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11〕205号)


湖南省农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管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了《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没有检疫的不得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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