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冶炼、化工、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
二十七条
21.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篡改、伪造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
二十九条
22.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23.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24.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25.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26.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27.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28.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29.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
30.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
31.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
32.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
四十六条
(2)《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33.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
二十四条
(2)《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二十二条
3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6.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
二十四条
37.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38.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39.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
二十五条
40.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2)《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
三十条
(4)《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