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湘气办发〔2011〕222号)
各市(州)气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要求,现将省局清理的《湖南省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州)气象局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做好本地区气象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
附件:湖南省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气象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五条
2.《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
四条
3.《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
三十三条
4.《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
五条
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
三条
6.《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
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