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进行,遵循诚实守信、有利于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我省优先培育发展的产业。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指排污权在排污单位之间以及排污单位与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包括排污单位之间相互转让的排污权交易价格、排污单位购买政府储备的排污权交易价格和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交易价格。
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主要以拍卖方式进行,拍卖底价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治理成本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近期长株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拍卖底价参见附件。
第七条 排污单位向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申请购买排污权指标的,以拍卖形式交易。
第八条 排污单位因关闭、破产或迁出长株潭三市行政辖区的,其排污权指标可以拍卖形式上市交易,拍卖不成功的由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按拍卖底价回购。
第九条 排污单位完成规定减排义务腾出的排污权指标,不得上市交易,由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原购买价格回购,原购买价格高于拍卖底价的按拍卖底价回购。。
排污单位因超额完成减排义务而富余的排污权指标,可以拍卖形式上市交易,也可申请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按拍卖底价回购。
第十条 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应为交易双方提供场地、设施、信息、签订合同和价款结算服务,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交易的数量、价格和金额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价格、环保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目标,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储备指标、回购数量,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应按年度在省环保厅政务网站和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