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1〕170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0〕1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费机制,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服务于我省“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0〕15号)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种污染物。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出售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的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和建材九个行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向全省推广。试点初期,先行开展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待条件成熟后开展氨氮和氮氧化物等其他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