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耕地保护科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的审查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储备库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基本农田划定、检查、验收;承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可研设计论证、立项审查、报批和检查验收的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建设用地的审查工作。拟定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协助收缴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费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监督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负责自治区和喀什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调查、协调、监督工作。
(四)矿产资源勘查与储量科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调处探矿权权属争议、纠纷,出具新立探矿权的调查意见、第二类矿产招拍挂方案和制定上报自治区委托我区招拍挂探矿权的组织实施。依法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编制并上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五)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科负责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负责权限内采矿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采矿权依法流转;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探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验收;负责矿山统计年报的统计与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地质环境规划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预报等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规划科编制和实施喀什地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工作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喀什地区各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参与报喀什地区行署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喀什地区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和土地征用审查工作。参与喀什地区地质勘查、开发、地质环境治理等规划的编制、审核。
(七)财务审计科负责国土资源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和参与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参与拟定有关收益分配制度;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组织拟定系统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局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拟定系统审计工作制度;负责直属单位和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局直属单位县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对自治区下拨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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