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地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管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负责测绘资质认证和年检的初审工作;协助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理部门办理<测绘工作证>的审核、配发,测绘工程的立项、审查和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各类测绘工程项目的任务登记及测绘产品质量、成果资料的管理、测量标志的管理及维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县市、乡级测绘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业统计年报工作;组织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三)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自治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喀什地区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并指导喀什地区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国土资源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公文流转、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翻译、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后勤保障、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
(二)地籍管理科(测绘科)拟定喀什地区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喀什地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喀什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土地征用审查工作;指导各县市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应用;参与调处各县市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测绘工作的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