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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喀什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实施喀什地区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机制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整理、储备、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听证、发放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喀什地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年检和土地确权勘界工作;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喀什地区重大专项土地调查,指导县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喀什地区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自治区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自治区和喀什地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喀什地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喀什地区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喀什地区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自治区和喀什地区重大地质勘查项目;依法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喀什地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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