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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7.武汉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市政建设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安装工程、弱电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消防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保险、维修,印刷及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服务。
  2.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业咨询、财务审计、专业培训、文化创意、广告宣传、软件、网络(含网络维护)、软件开发、责任保险、物业管理、工程代建、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聘请各类中介机构、专用设备租赁及维护。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部门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其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或者采购工程项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和6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有关事项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上述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三)对各类汽车、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电子产品、灯光照明设备、各类检测监测设备、医疗设备、软件开发等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原则上要委托武汉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四)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经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等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自主创新和名优产品,以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和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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