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喀什地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地区统计局),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特区(园区)统计、援疆统计、统计法规教育等职能。
(二)加强对全地区各县市和部门统计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及管理。
(三)加强生产总值下算一级和下管一级工作。
(四)加强对规模以下和个体工业、限额以下商业、资质等级四级以下建筑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全地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全地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地区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地区性基本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