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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2011〕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从2011年起,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提高为中心城区人均不低于35元,远城区人均不低于30元。市、区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十二五”时期,要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改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其业务用房租金、全科医师培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享受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待遇。鼓励和引导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其按照规定销售的基本药物,可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标准进行合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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