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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自治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行署提出新建地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发布地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开展环境保护合作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地区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等工作。组织编制地区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职称、宣传教育、纪检监察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县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协管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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