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喀什地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地区环境保护局),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喀什地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喀什地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喀什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喀什地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喀什地区减排目标的责任。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自治区减排目标制定喀什地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喀什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地区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地区涉及环境保护的规定、条例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