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监督管理
(一)本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运输、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凡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区公安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但应当说明理由。区公安分局应当将审批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情况向本级安监部门予以通报。
(三)限放区继续实行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制度。按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限放区内严格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规划零售网点、统一标志、统一安全规范。非限放区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根据《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参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在本管理区域内实施烟花爆竹专营管理。非限放区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不得在限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
(四)除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严禁燃放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五)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限放时间和限放区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特别是春节期间限放区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应当按照《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和禁放部位,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六)本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采购、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备查。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做好各项规定的实施工作
(一)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市安监部门应认真核查拟供应本市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指导区安监部门规范零售经营条件,完善零售网点规划布局。区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批发经营单位要入库检查库存的烟花爆竹是否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合理布局零售网点,规范批发和零售经营行为,依法处理违反规定销售非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及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等违反安全经营监督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