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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按规定收集、整理、上传牧户基本信息资料;

  (二)负责实施、宣传、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落实工作;

  (三)依法查处违反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草原管护公益性岗位,作为草原管护员,补充草原监理人员的不足。

  管护员的职责是:

  (一)协助县(市)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对禁牧区的草原进行巡查,并对监督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县(市)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二)协助县(市)草原监督管理人员查处破坏草原的行为;

  (三)协助管护草原基础设施,监测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火灾等灾害,举报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

  (四)协助开展草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

  第十六条 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卡制度,制定统一的转场时间和各季节草场利用期限,禁止超载放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组织村民委员会将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建立自我监督与相互监督机制,发挥群众参与、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草原技术部门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畜平衡工作。

  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根据草原生产能力监测结果,编制发布自治区草原监测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地州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不定期对所属县(市)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每年对地州市、县(市)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抽检,抽检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及工作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条 草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草原管护员应当在草原监理机构领导下履行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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