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调整投资的,一般不得超过概算的10%,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手续,并统筹市政建设项目范围内各类管线的同步建设,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管理人员。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进入现场的原材料经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分部项工程验收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扬尘、噪声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政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一并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政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六条 市政建设项目实行决算审批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决算中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市政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建设项目交付后,由项目批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管理、实施内容、功能技术、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后评估报告,报项目批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