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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严格控制市政建设项目投资,加强全过程投资控制。住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市政建设项目国有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概算和决算审批制,推行建设投资的跟踪审计制。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认真执行施工管理规定。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大对市政建设项目的巡查、互查,提高责任主体和各类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追责。进一步强化文明施工,做到场容场貌整洁,环境保护有效。

  三、加快改革,培育竞争,提高效益

  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模式的改革,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在确定建设单位前,应委托前期储备专业单位超前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充分论证和完善方案设计。

  积极推进建设实施方式的改革。对非经营性的市政建设项目,加快推行项目代建制;对经营性、有专门政策确定资金来源的市政项目,加快推行项目法人制。项目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要经过公开、公平竞争,利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以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本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2004年10月15日发布的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节约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市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发改、住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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