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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沪财税〔2012〕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确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为了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有必要研究制定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对上述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财政扶持对象

  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

  (三)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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