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
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拟征地范围涉及房屋补偿的宅基地产数、建筑面积和非居住房屋产数、建筑面积等情况。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前,应当将涉及房屋补偿范围的建设项目批文的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房屋情况、补偿资金和房源准备等情况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土地管理所、村(居)民委员会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房屋建筑面积调查包括房屋现状调查以及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的内容核实。
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拟征地告知书》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拒绝确认的,应当记录在册。
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以及房屋现状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