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2012年1月6日以粤价〔2012〕4号发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管理,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监督管理;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处理要求、事实及理由;
(三)有关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格存在争议。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一)争议标的物价格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
(二)争议事项涉嫌违法,不宜通过调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