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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系统管理员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报告系统,做好用户权限的管理。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应当定期修改和妥善保管报告系统登录密码。

  第二十一条 列入保密范围的卫生监督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省卫生厅、各设区的市卫生局每半年至少通报一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保留存档,检查结果纳入对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对于违反本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有瞒报、迟报、谎报卫生监督信息情况时,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成立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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