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省卫生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录入系统,由报告单位审核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具体的填报规则依照《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相关要求执行。
其他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应当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报告信息的质量控制,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查重、查漏和查错,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报告单位应当及时订正后上报。发现漏报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信息资料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卫生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将分析结果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反馈。统计分析结果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将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结果反馈到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协管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卫生监督信息的发布按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查询、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 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应当纳入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保管。卫生监督数据要永久保存并定期备份。
卫生监督协管机构根据承担的职责建立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保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