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与省卫生厅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省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和数据资源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省卫生厅信息中心负责省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各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协管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工作。

  第八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均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人,按照谁监管、谁报告的原则,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审核人由卫生监督机构的内设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卫生监督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相关专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确定专职的报告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报告管理员一般由卫生监督机构领导或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综合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

  第九条 报告管理员实行培训、考试合格上岗制度 ,具体管理制度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规定的报告卡及其他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报告,也可通过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