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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卫监督〔2012〕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厅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做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推进卫生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规范、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统筹规划全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网络的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网络,负责省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网络建设,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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