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出租汽车营业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交客〔201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出租汽车营业站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我局2012年第二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营业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营业站(以下简称营业站)统一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根据《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站,是指供乘客集中乘车的出租汽车营业活动场所。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营业站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营业站实施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划定营业站区域范围、确定站内车辆行驶、停放的标线、标设及护栏设施的位置。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营业站相关运营行为的执法检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指定管理)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按照
《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营业站所在地的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营业站的管理要求)
营业站日常管理单位应当对营业站内标设、护栏等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设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客流较大地区的营业站还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或者调度员,维持好营业站内的运营秩序。
第七条 (管理的禁止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