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清理企业基本信息及办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开户的紧急通知
各在京进出口企业:
为落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开户和档案信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93号),配合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顺利开展档案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京进出口企业需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柜台索取的方式获取“企业档案基本信息”,并在收到“企业档案基本信息”后须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认真核对“企业档案基本信息”相关内容。对内容不符的,进出口企业应在纸质“企业档案基本情况”上错误位置进行标注并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进出口企业经核实纸质“企业档案基本情况”内容无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柜台递交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的纸质“企业档案基本情况”送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
二、无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在京进出口企业应在2009年2月15日前办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开户申请手续,并通过柜台领取或网上下载(网页地址:http://fj.safe.gov.cn/110000/index.html)的方式取得《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开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关联关系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认真填写表内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办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开户手续的进出口企业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表和登记表及时通过柜台提交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递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我管理部在对企业提交信息核对无误后,按企业申请的交付方式,发放客户端软件序列号和数字证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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