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在京进口单位:
自2010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进口付汇核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单位应尽快熟悉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法规规定。近日,我管理部已经下发了《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汇京发[2010]294号,见附件1),进口单位需认真学习并尽快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二、2010年12月1日起,进口单位应根据政策要求改进和完善内部管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后,进口单位需加强内部单据保管,一旦被列入现场核查企业名单时,应能够按照《通知》要求提供单据并说明情况。
三、尽快按要求提交相关确认材料。一是尚未办理基本档案信息清理及开户的进口单位,须尽快提交名录申请表(见附件2)档案清理及开户相关材料(材料清单参见附件3)。二是已经办理企业基本档案信息清理的进口单位,如果尚未提交《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格式可参见附件4),应尽快提交;在6个月内未办理档案清理或提交《确认书》的,将被撤销名录。
四、进口单位应于2011年6月前向我管理部提交所有2009年12月31日之前付汇的未核销单据。具体操作参看北京外汇管理部网页中“最新动态”相关通知。
五、总局和我管理部还将与近期开展相关培训,我管理部已经将总局的相关培训通知挂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网页“最近动态”栏目,请予以关注。
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О一О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2:名录登记申请表
附件3:企业办理基本档案清理所需材料清单
附件4: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名录登记申请表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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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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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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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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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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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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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提供材料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无需提供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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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受理人: 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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