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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财预[2011]152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沪财预〔2011〕137号)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本市将取消(停征)“公立转制高中学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降低“房屋登记费”、“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废止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相关文件(详见附件3)。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此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原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为切实做好此次收费清理工作,现就相关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注销、变更及票据缴销

  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予以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销毁。

  二、相关收费收入清算

  对此次涉及取消(停征)的收费项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相关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启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同时,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科目>的通知》(沪财预〔2011〕150号)有关规定,在本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科目内核算。

  三、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清理落实及后续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市、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名义继续收取已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2012年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2012年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2012年废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4.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2012年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序号收  费  项  目  名  称
一级项目二级项目
教 育1普通高中学费公立转制高中学费
 2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综合高中学费(统一归并至中职学费)
党 校3入学报名考试费  
 4高等教育住宿费 
 5高等教育学费(上师大合办全日制本科班除外) 
司 法6外国律师事务所年检费 
卫 生7卫生资料查询及复印费 
公 安   8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号牌租用
 9机动车号牌工本费铁路货场通用通行证
 10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计算机为单位提供人口资料查询服务(统一归并至政府信息公开收费)
旅 游11旅游行业任职执业资格考核费中级导游资格考试
财 政 1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高级
人力社保13职称资格类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费
 14执业资格类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费
 15执业资格类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16执业资格类社会工作师考试费
 17执业资格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
 18执业资格类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费
 19执业资格类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20执业资格类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费
 21执业资格类土地估价师考试费
 22执业资格类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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