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财预[2011]152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沪财预〔2011〕137号)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12年1月1日起本市将取消(停征)“公立转制高中学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降低“房屋登记费”、“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废止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相关文件(详见附件3)。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此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原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为切实做好此次收费清理工作,现就相关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注销、变更及票据缴销
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予以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销毁。
二、相关收费收入清算
对此次涉及取消(停征)的收费项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相关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启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同时,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科目>的通知》(沪财预〔2011〕150号)有关规定,在本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科目内核算。
三、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清理落实及后续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市、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名义继续收取已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2012年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2012年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2012年废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4.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2012年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教 育 | 1 | 普通高中学费 | 公立转制高中学费 |
| 2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 综合高中学费(统一归并至中职学费) |
党 校 | 3 | 入学报名考试费 | |
| 4 | 高等教育住宿费 | |
| 5 | 高等教育学费(上师大合办全日制本科班除外) | |
司 法 | 6 | 外国律师事务所年检费 | |
卫 生 | 7 | 卫生资料查询及复印费 | |
公 安 | 8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机动车号牌租用 |
| 9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铁路货场通用通行证 |
| 10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计算机为单位提供人口资料查询服务(统一归并至政府信息公开收费) |
旅 游 | 11 | 旅游行业任职执业资格考核费 | 中级导游资格考试 |
财 政 | 12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 高级 |
人力社保 | 13 | 职称资格类 | 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费 |
| 14 | 执业资格类 |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费 |
| 15 | 执业资格类 | 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
| 16 | 执业资格类 | 社会工作师考试费 |
| 17 | 执业资格类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 |
| 18 | 执业资格类 |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费 |
| 19 | 执业资格类 |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
| 20 | 执业资格类 |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费 |
| 21 | 执业资格类 | 土地估价师考试费 |
| 22 | 执业资格类 | 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