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搭建纳税评估工作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评估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运用评估平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 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第一节 初步审核
第九条 初步审核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按项目确定的风险识别方案,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按户归集,并予以量化,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结合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确定纳税人的风险等级及应对措施:
(一)一级风险,确定为移送稽查对象;
(二)二级风险,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
(三)三级风险,确定为风险提示对象。
经初步审核,未发现风险,纳税评估终止。
第十一条 评估实施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估人员,针对纳税人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评估手段,作出评估认定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需报经评估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适当延长评估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纳税人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级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节 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 风险提示是指税务机关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级的纳税人,就初步审核发现的涉税风险,向其进行提示,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依据初步审核确定的涉税风险,制作《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