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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纳入认养的树木要求胸径在10厘米(含10厘米)以上;纳入认养认建绿地要求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林地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上。

  单位附属专用绿地、“门前三包”树木绿地、私人所有的林木绿地不纳入认养认建范围。

  第六条 认养认建的内容主要包括:种植纪念林、纪念树;绿地建设或改造;绿地养护保洁;古树名木或大树养护管理;捐赠有使用价值的树苗或绿化配套设施等。

  第七条 认养认建是公益性、非营利性行为。认养认建的单位和个人对认养认建的林木、绿地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理权,不得随意改变林权或产权关系,不得改变林木绿地的性质和功能,不得以认养认建为名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认养认建实行协议管理。认养认建单位或个人向认养认建项目实施单位(即林木绿地管护单位)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双方签订协议,明确认养认建的地点、期限、面积、株数、范围、内容、费用等权利与义务。

  认建认养的期限一次一般不超过5年,最低不得少于1年,期满可续签认养认建协议。

  第九条 认养认建采取以资代劳的,出资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以资代劳认养认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认养认建要在市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认养认建项目实施单位制定执行方案,报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经市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登记,纳入认养认建管理范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主管部门依据认养认建协议,向认养认建单位和个人颁发《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证》,凭证折抵认养认建单位和个人在认养认建期间的义务植树任务。认养认建单位或个人未能完全按协议投工投劳或出资的,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将《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证》及时收回。

  《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证》证书样式由省主管部门统一设计(见附件),市县主管部门印制。

  认养认建单位或个人获得《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证》后,凭证折抵认养认建单位或个人在认养认建期间的义务植树任务。具体标准为:认养树木3株,折义务植树工日1个;认养古树1株,折义务植树工日3个;认养绿地10平方米,折义务植树工日1个。认建绿地、林地,或捐赠物资以实际价值折算义务植树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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