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林绿﹝2011﹞6号)
各市州林业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管理工作,拓宽公民义务植树尽责方式,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开展,特制定《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林木绿地认养认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丰富义务植树形式,增强全社会爱绿、植绿和护绿意识,建设绿色湖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所有林木绿地认养认建。
林木绿地认养认建(以下简称“认养认建”)是指单位或个人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在特定范围内开展的林木种植或绿地建设、养护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认养认建实行自愿的原则,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认养认建活动。
第四条 认养认建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认养认建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认养认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养认建的范围主要包括各行政区域内以发挥生态、社会和景观效益为目的的城乡公共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林、道路绿地、古树名木(含古树后续资源大型观赏树木)和规划建设的绿地林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