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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严格控制燃煤供热锅炉房建设的意见

  为严格控制我市供热燃煤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供热燃煤消耗
  (一)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环城四区建成区内不再新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房。新建建筑供热原则上采用热电联产、燃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二)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既有燃煤供热锅炉房逐步由热电联产和燃气替代。热电联产管网覆盖的区域应当优先采用热电联产替代。
  (三)新建公共建筑有供冷、供热需求的,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和燃气作为冷、热源。
  (四)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燃气和其他清洁能源尚未覆盖的区域,确需新建临时燃煤供热锅炉房的,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作出改燃并网书面承诺,改燃并网时无条件拆除。
  二、严格燃煤供热锅炉房建设项目审批
  (五)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六)各区县(包括有审批权限的各类园区、功能区)和有审批职能的市有关部门不得再办理燃煤供热锅炉房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此类项目统一由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核准(审批)手续。
  (七)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审批)时,除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审核、国土审核、合理用能评价等文件外,增加提交市供热办意见。
  (八)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办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市供热办可以委托区县供热办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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