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和心理咨询师职业申报条件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4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审核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全省统一鉴定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和心理咨询师两个职业的申报条件进行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调整后的申报条件
(一)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在校毕业班学生,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5、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3、取得本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4、取得本职业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