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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服〔2011〕194号)


湖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公布气象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湘气函〔2011〕70号)收悉。根据国家清理规范涉及建设项目收费的部署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结合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执行情况,为规范气象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减轻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负担,维护经营服务主体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重新公布我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IVR语音服务,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服务,农气旬、月、季、年报,气候简报(合订本),专题气候简报和施放气球资质年检六项服务收费。

  二、结合气象技术服务规模扩大情况,适当降低气象预报服务、气象信息服务、防雷技术服务中的部分服务收费标准。

  三、特种气象服务、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科普基地旅游、气象科研成果转让、横向协作科研实验、委托设计开发研制服务收费实行服务者与委托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的中小学校舍雷击灾害风险评估,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的规定执行。

  五、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六、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应公布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频次、质量标准等各项要求;坚持用户自愿、服务有偿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收费规定,禁止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和重复服务、重复收费。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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