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9〕33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文,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认真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开展学习培训。要将学习《暂行规定》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学习《暂行规定》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结合起来,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结合起来,与学习《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学习培训,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问责制的内容要求,自觉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行为规范,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二、结合实际深入贯彻。要以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问责工作。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继续加大问责力度,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促进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推动问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对问责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问责依法依纪开展,责任追究执行到位,切实维护问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对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规范履职行为,搞好整改提高,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