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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11〕3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04〕18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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