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房〔2011〕267号)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令第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按照建房〔2011〕68号文件规定,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经营行为的管理。
二、突出重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当前我省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以下10个方面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利用执业便利及房屋交易信息不对称,采取房屋收购方式进行炒房,通过压低房屋价格,收购后再高价出卖,牟取不当利益,扰乱我省房屋交易秩序;
(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利用公证委托方式进行哄抬房价,并采取低价委托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逃避国家房屋交易环节税费;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无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要求办理备案;
(六)房地产经纪人员无资格证书,未经培训注册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当事人的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