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标志或者标志牌;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该杆塔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移动、损害输电、配电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十一)擅自占用、毁坏地下电缆管道敷设其他管线;
(十二)其他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倾倒、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
(二)烧窑、烧荒、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种植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开挖、填埋、取土、采沙、采石、打桩、钻探等作业;
(六)危害水下电力设施安全的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等作业;
(七)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通道和走廊;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志;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
(四)冲击、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工地的生产秩序;
(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书面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