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力发电设备区外延伸50米的区域;
(三)电厂大坝周围50米,输水渠道山坡段两侧各10米、坝区段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四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条 下列地点和位置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车辆或者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二)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三)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配电站、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四)电力电缆沟、电缆井盖板;
(五)其他依法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的地点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电力调度等场所;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生产设施、标志物;
(三)破坏、侵入电力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可能危及发电厂水库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及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动物体;
(四)擅自拆除沿墙线或者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闭路电视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体,张贴、喷涂广告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