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注册资金和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股份转让的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受让方是企业事业法人的,应提供受让方的基本情况材料,并附受让方法人执照复印件、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报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股权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受让方的基本情况材料,并附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持续出资能力证明材料、信用记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股权转让双方出让和受让股权的银行资金往来证明材料。
7、股权受让方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8、拟任新股东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证明材料。
9、拟任新股东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入股资金全部为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自有资金,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所提供材料真实;自觉遵守国家、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相关监管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等。
10、涉及政府出资的,应提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资料。
11、市州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修改公司章程,应当依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修改公司章程需提交的材料:
1、修改公司申请报告。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修改前的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修改情况说明。
4、市州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根据具体情况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同时有多个事项变更的,应一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