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及修改说明。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公司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市州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组织形式一般包括事业单位变更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等情形。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组织形式需提交的材料:
1、并更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注册资金、现有股权结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基本情况。
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变更组织形式的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若融资性担保机构组织形式由事业单位变更为公司制的,需提交机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变更组织形式涉及名称变更的,应按变更名称的要求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6、市州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住所,凡跨县市区、市州的,应当征得现所在地和拟变更住所地县市区、市州政府金融办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办公场所同注册地原则上要求一致。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5、市州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在总股本不变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一般包括老股东共受让或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5%以上的股权、新股东共受让老股东持有的5%以上的股权、股权转让在5%以下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等三种情形。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转让应当符合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新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